公司可以規定平日加班費一律1.5倍嗎?或以定額給付?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公司若因行政或管理便利,考慮將平日加班費一律依1.5倍計算,於符合法定條件下是可行的,前提是每日加班不超過四小時,且實際發放金額不低於法定應給加班工資。同時,企業應建立明確書面制度,經雙方同意並公告於工作場所或勞動契約中,以確保加班費制度的合法性與可預期性。對於定額給付方式,則應依實際加班情況加以核實計算,不可藉由固定發放金額而低報工時或逃避加班費責任,否則不僅可能面臨罰鍰,亦有損企業誠信與勞資關係的穩定。勞工若發現公司違反法定加班費計算原則,可保留出勤與薪資紀錄,並向地方勞工局申訴,依法爭取應有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公司是否可以規定平日加班費一律按1.5倍計算,或改為定額給付,這在實務上常因企業管理便利與人事制度設計的考量而提出。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提供勞務時,雇主應加給工資,其標準為延長工時在每日前兩小時者,加給1又1/3倍工資,也就是一般所稱的1.34倍(準確計算為1.333倍);若超過前兩小時者,則應加給1又2/3倍,也就是1.67倍。
這種雙重倍率設計的原意,是為避免雇主長時間要求勞工加班,透過漸進式提高加班成本的方式,保障勞工免於過度勞動。然而在實務上,許多企業認為每日加班時數需依1.34與1.67倍區分,計算上過於繁瑣,於是有老闆提出是否可一律以1.5倍發放加班費作為統一標準。
對此,若勞資雙方協議約定,對於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一律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2(即1.5倍)為標準,則延長三小時以內的平均每小時所得工資高於勞基法所定,延長四小時者則與法定標準相當,因此這樣的約定在法定工時計算範圍內是可行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部前身)(80)台勞動二字第 22393 號函:…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延長工作時間者,如勞資雙方約定所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一律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2 時,則其延長3小時以內者平均每小時之所得工資優於該法之規定,延長4小時者平均每小時所得工資與該法規定相等,自屬可行。
換言之,若加班時數未超過每日四小時,且雇主一律以1.5倍發給報酬,在結果上並未低於法定標準,法律上容許此種簡化制度的存在。實際上提供企業人事制度設計的彈性空間,讓企業在不違反勞基法精神的前提下,簡化加班費的計算與作業程序。然而,需注意的是,這並不代表企業可以自行片面訂定低於1.33或1.67倍的標準,若勞資雙方約定的加班費給付標準低於勞基法明訂的加成標準,即屬無效。
再者,即便企業採1.5倍加班費為統一標準,也應將此制度明確載明於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薪資制度中,並向勞工清楚說明,避免日後爭議。至於以定額方式給付加班費的做法,亦須特別留意。若以定額給付,但定額金額無法合理涵蓋實際延長工時依勞基法應給之加班工資時,仍屬違法。
舉例來說,若公司每月固定發放加班津貼一千元,但勞工實際每月加班時數達三十小時以上,則按1.33或1.67倍計算所得之法定加班費金額將遠高於該定額,雇主仍應補足差額,否則即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此外,勞基法第26條亦明確禁止雇主以任何方式預扣或抵銷勞工工資作為違約、賠償或管理手段,因此如以定額津貼掩飾未支付加班費,亦屬違法操作,可能遭主管機關處分。
-勞資-工時-加班-約定加班費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
瀏覽次數: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