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事變」作為停休的理由?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勞基法針對「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設之例外規定,並非完全放寬對雇主行使管理權的限制,而是提供在特定緊急狀況下必要的調整空間。雇主應善用這些規定,以維繫事業營運與社會安全,但也務必依法給予勞工合理補償,並完成法定程序與通報。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雖可作為例外事由,使事業單位在非常時期能維持運作,然而,勞基法對於例外之規範仍具高度程序性與補償性,目的在於兼顧雇主營運需要與勞工基本權益。企業如欲援引此例外規定,應確保所處情境確實屬於法定範疇,並應嚴格遵守通報、補休與加班費給付等要件,如此方能達成勞資雙方之實質平衡與法制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照我國勞動基準法的設計,為維護勞工的身心健康,法律對於工時與休假設有明確限制,例如第30條,每日工時原則上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延長工時(即加班)每日連同正常工時總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延長工時也不得超過46小時。而為避免勞工長時間無休造成過度疲勞,勞基法第36條亦規定「七休一」的原則,即勞工每七日中應至少有一天為例假。然而,這些看似嚴格的原則規定,在特殊情況之下,其實是可以有例外的。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與第40條第1項即為此種例外情形的法律依據,所謂的「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為確保事業單位的營運與社會秩序的維持,法律容許雇主在緊急情況下彈性處理工時與休假安排。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導致雇主有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必要,雇主即可不受每日工時上限12小時及每月延長工時上限46小時之限制,但必須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或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且事後應補給勞工適當的休息。所謂「適當休息」,應為至少連續12小時以上之間隔時間,以利勞工身心調適與充分休養。此外,延長工時部分,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24條標準給付加班費,並不得以事變或突發事件為由,逃避法定工資責任。
 
同時,勞基法第36條第3項也明定,若雇主因上述特殊情況使勞工於例假或休息日出勤,其工作時數亦不併入每月延長工時的總量限制,亦即該加班時數不受46小時的天花板規範。此外,勞動基準法第40條更賦予雇主在緊急狀況下停止勞工休假權利,但前提是必須「加倍發給工資」並於事後「補假休息」,並應於24小時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以達到行政透明與適當監督之目的。
 
上揭「延長工時上限」、「七休一例假日」係屬原則,惟如遭逢「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則例外排除上開延長工時上限及例假日之適用。所謂天災,係指直接由於自然力而發生之事故,並無人力參與在內,且以通常人之先見,努力或注意所不能防止者,例如水災、風災或震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所謂事變,則係指非由於故意或過失所發生之事由;至所謂突發事件,依勞委會82年11月16日台(82)勞動二字第67798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40條所稱之突發事件,應視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須緊急處理而定。」可知係事前無法預知,且須緊急處理之事件方屬例外之「突發事件」。
 
具體來說,天災係指由自然力引發之災害,例如地震、颱風、水災等,其具有不可預測性與不可抗力的特性;事變則指非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突發變故,如火災、爆炸等非人力可預防之事故;至於突發事件,其定義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且必須緊急處理」的事件,像是傳染病疫情擴散、重大交通中斷、重大社會安全事件等皆屬此類。
 
舉例來說,若企業面臨新冠肺炎疫情之爆發,需要加派人力執行緊急消毒、送貨、加班處理大量訂單或後勤支援等工作,在主管機關認定該情況屬「突發事件」下,即可依勞基法第32條第4項、36條第3項及第40條的規定,調整工時與休假制度,合法延長工時與連續工作日數,但必須遵守補休、加班費、加倍工資與報備程序等規定。
 
然而,企業切勿濫用此例外規定。法律雖提供彈性空間,但亦設有程序性規範與補償義務,例如雇主需在延長工時開始24小時內通報工會或報主管機關、需支付合法的延時工資與假日工資、需提供勞工後續的補假休息,並保留勞動紀錄作為依據。雇主若未依法履行這些程序,即便有「突發事件」之事實,仍可能構成違法,將面臨主管機關處罰,或遭勞工提起工資請求或申訴。
 
 
 
當企業面對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不可預期且需即時應對的情況時,勞動基準法提供一些例外性的彈性規定,以協助雇主在危機時刻得以維持營運秩序,同時在保障勞工基本權益的前提下,賦予勞動條件的調整空間。面對「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例外規定:
 
1.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所謂「適當的休息」係指勞工在結束延長工時後至再次工作前,至少應有連續12小時的休息時間,以保障勞工的身心健康不受過度勞動侵害。
 
2. 勞基法第36條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第三項)。」即便某月的加班已達46小時上限,只要符合上述突發情況規定,雇主仍可合法要求勞工在休息日出勤,且不會因此違反延長工時上限的限制。
 
3. 勞基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雇主必須對於停止假期的日數,加倍給付工資,同時在事後補給等量的休假,以回復勞工原有的休假權利。更重要的是,雇主須於停止假期後24小時內,將詳細理由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提出報備,確保行政上對勞動條件調整的監督與追蹤機制得以發揮。
 
雇主即使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中依法行使這些例外權利,也不得免除其加班費給付之義務。例如,若雇主因上述特殊情況延長工時超過法定上限部分的時間,仍應依勞基法第24條的標準給付延時工資,加班工資標準依延長時數分為一又三分之一倍、一又三分之二倍或雙倍計算。此外,無論是延長工時還是休假出勤,雇主亦須於每次應變調整後依法完成向主管機關的通報義務,不能因為緊急狀況而忽略程序性正義的落實。
 
舉例來說,若企業在疫情爆發期間面臨物流、醫療支援或公共安全等任務需求,導致勞工需於例假日或每日12小時以上工作,雇主即可依上述例外條文合法延長工時,並配合相關補償與通報程序處理,確保合法性。同樣地,若颱風造成生產基地受損,需緊急動員勞工加班進行搶修作業,則該段工作亦可被視為突發事件處理,但仍須給予適當工資與休息作為補償。

-勞資-工時-加班-特殊事故-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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