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加班費如何計算?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的加班費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為準,出勤不論時數皆應加倍發給,超過八小時的部分再依第24條之延長工時標準處理,不適用於一般平日加班的浮動工時換算邏輯。雇主應明確區分例假與休息日的不同工資給付機制,並確實取得勞工出勤同意,始為合法。若未依法發放加班工資,依勞基法第79條將面臨2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需補發差額。因此雇主不可輕忽例假出勤所衍生之法定給付義務,勞工則應留存出勤紀錄與加班事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加班費的計算,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進行,該條明文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這代表例假日為法定的強制性休息日,雇主不得任意要求勞工出勤,若勞工經同意在此日工作,雇主除應支付原日工資外,尚須再發放一日工資,構成「加倍發給」的概念。這與平日延長工時的加班費計算機制有顯著差異,因例假日的本質是保障勞工休息權,即使實際工作時數未達八小時,只要出勤,就等同於已喪失整日休息機會,因此無論出勤時數長短,皆應依整日給薪為原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二字第39675號函:
『所謂的工資加倍發給,是指假日工資照給之外,再給一日工資,此因勞工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亦無法充份運用假日之故,此與每日延長工時加發工資的概念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於休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由事業單位內部決定,故勞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份,應依勞動基準法24條辦理。』
所謂工資加倍發給,是指原應休假當日的工資仍照給,另再加發一日工資作為補償。也就是說,勞工在例假日出勤,即使僅工作一小時,也需發給兩倍工資,不得以工作時數短為由,僅計按實際出勤時數給薪。其立法目的即在保障勞工於法定例假日享有完整休息權,並遏止雇主濫用權限隨意調動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藉此維護勞動權益與工作生活平衡。
換言之,以月薪制勞工就是多一天工資(因為月薪制勞工就每月每日已發給),而日薪、時薪勞工則是在該日工作的話,要算2倍的時薪或日薪(因為日薪或時薪是按實際出勤的日數及時薪給薪)。
再者,如在該日有加班,勞動基準法第24條針對延長工作時間另有階梯式加班工資的規定,適用於一般平日或休息日的加班情形,標準為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二小時內者,加給三分之二以上;若屬法定休息日延長工作時間,則按平日工資加給一又三分之一或一又三分之二等比例發給。但例假日出勤者,其前八小時工作時間不適用上述加班公式,而應回歸第39條規定採「固定加倍給付」方式計算,僅當例假日工作時數超過八小時,超出部分方可依第24條規定額外計算延長工時工資。
舉例說明,若一名月薪制員工之日薪為新臺幣1000元,於例假日出勤6小時,則雇主需支付其當日工資為1000元(照給)+1000元(加倍發給),總計2000元,若其出勤為10小時,則超出基本八小時的兩小時應另按第24條標準計算。假設每小時工資為125元,則額外兩小時加班費應為:125元 × 1.33 × 2 = 約332元,因此當日總工資即為1000元(例假工資)+1000元(加倍給付)+332元(延時工資)=2332元。
此外,例假日是否能出勤亦須經勞工本人明確同意,不能以工作規則、聘僱契約或排班慣例作為替代。雇主若強迫勞工於例假日工作,即便給足加班費,亦恐構成違反勞基法強制性休息日規定。例假日屬不可強迫之法定休息權利,不得以金錢作為犧牲的交換條件。即使勞工同意,也需確認是否有明確書面紀錄,以供未來爭議舉證之用。
再談制度設計的目的,例假制度之所以設立,主要是為了保障勞工每週至少有一日不受雇主支配的完整休息,避免因長期無休導致身心健康惡化。若雇主可於此日要求勞工加班,卻無需支付實質補償,則例假制度形同虛設,故立法者明訂「工資加倍發給」作為經濟誘因與抑制機制,迫使雇主審慎衡量是否需動用例假加班資源,從而合理配置人力與排班制度。
此外,應特別注意,若雇主誤認週六為例假,而實際上為休息日(非屬第36條規定之強制性例假),而依第39條發給加倍工資,實務上未違法,但屬誤適法條,亦可能產生工資核算不均、成本浮動的風險。故排班設計時應明確區分例假、休息日與國定假日之性質與法律依據,避免適用錯誤或重複給付而影響勞資雙方權益。
-勞資-工時-休假-例假-國定假日-加班費計算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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