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日停止放假,工資應照時薪加倍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若欲安排勞工於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日出勤,應徵得勞工同意並依法加倍發給工資。若屬因天災或突發事件需停止假期,亦須補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此外,工資給付標準與加班費計算應區分工作時數長短,超出八小時者須依第24條辦理。雇主應審慎安排休假與人力調度,避免違法爭議,確保勞工基本權益不受侵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基準法所保障勞工的各種休假日,原則上雇主不應該以任何理由來取消。但雇主在業務經營上如遭有特殊情形,有時也有不得不請勞工在休假日加班的必要,勞動基準法針對此種狀況設有例外規定。雇主只要徵得勞工同意,即可使勞工在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日工作,不過勞工同意與否完全屬於勞工的自由,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而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時,工資應加倍發給。
 
依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勞工於法定休假日享有休息權,雇主原則上不得擅自要求勞工出勤,亦不得取消勞工的假日。然而,在實務上,雇主基於經營需求或突發事件,可能會面臨必須於假日安排勞工加班的狀況。對此,勞基法設有明確的法律規範與例外機制,以兼顧勞工權益與企業營運彈性。
 
首先,勞基法第39條規定,凡係於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日工作的勞工,雇主必須在徵得勞工同意的前提下,方能安排其出勤,且出勤當日的工資必須加倍發給。換言之,勞工有權拒絕於休假日加班,該同意屬於勞工之自由,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勞工在假日工作,亦不得施加壓力或以懲戒相要脅。此外,工資的計算標準為加倍發給,即使勞工當日出勤不足八小時,也不得按比例扣減工資,乃因勞工出勤已破壞完整休假之本質。
 
至於若遇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是否仍需取得勞工同意方可停止休假?
 
此時即適用勞基法第40條所定例外規定,當企業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有繼續營運之必要時,雇主得逕行停止勞工依第36條例假、第37條國定假日及第38條特別休假之休假權益,即便未經勞工同意亦得為之。然而,該假期的工資仍應加倍發給,並應在事後安排補假予勞工,以恢復其休息權。此外,為防止雇主濫用「突發事件」之例外情形,法律亦規定雇主在停止勞工假期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就理由詳述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倘若違反此規定,將依勞基法第79條處以最高新臺幣兩萬元以下罰鍰。
 
所謂的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係指如颱風、地震、公共衛生事件、意外工安事故等,須具備「非人為因素」且「無預期性」,且該事件確實使事業單位有繼續營運之必要,方能適用第40條之規範。至於如因節慶業績攀升、商業旺季趕工需求等非突發事件所致,即不得依此條例主張停止假期。至於勞工於假日出勤的時數若超過八小時,超出部分之工資計算,則應依勞基法第24條辦理,即兩小時內依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繼續兩小時再加給三分之二,若係延長工時更超過八小時,則加倍發給。此一區分目的在於保障勞工身心健康,使雇主於安排勞工假日加班時,不僅須負擔更高的人事成本,亦應考量工作安排是否合理。
 
另勞基法第41條則針對公用事業之勞工作出特別規定,當地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亦得停止其特別休假,而假期內之工資仍應由雇主加倍發給。此條文主要考量如電力、自來水、交通運輸等涉及民生或國安之公用事業,在緊急狀況下確保其運作不中斷,故賦予主管機關有權限得以指示停止休假。惟仍不影響其應得之加倍工資,並應安排日後補休,保障勞工應有權益不致遭剝奪。

-勞資-工時-休假-假日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第40條=勞動基準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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