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日加班費請求權應如何請求?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於休假日出勤,應以雙方合意為前提,雇主需照給工資並加發對應報酬;如超過八小時者,應依加班費標準給付。無論出勤時數為何,假日出勤已破壞休假完整性,勞工依法享有工資請求權。此類請求權自發薪日算起,於五年內可依法主張,勞工應善加保留紀錄,必要時可依法維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勞工於假日出勤時,雇主即依法負有給付加班費的義務,這點於勞動基準法第39條中已有明文規定。例假(第36條)、休假(第37條)與特別休假(第38條)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倘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則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也就是說,休假日的出勤,須在勞工自願同意下進行,雇主不得強制要求勞工於假日出勤。而一旦勞工在休假日提供勞務,雇主即須按法定標準給付對應之加班費。實務上,關於假日加班費如何計算、是否計入法定加班時數限制、以及如何主張與請求等。
 
勞動法關於假日工作的報酬規定,從正常出勤、加班延時、緊急應變三個面向均有明確規範,建構出一套層次分明、兼顧實務與保障的補償制度。雇主欲於休假日安排勞工工作,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與第24條規定進行加班費計算,不得以所謂「同意」或「少時數」為由逕自排除工資加給義務。
 
假日工作在8小時以內: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在例假、休假或特別休假等法定休假日工作時,雇主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此「加倍發給」並非單純以一般平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處理,而是具有特別制度設計與保護意旨。
 
「加倍發給」係指除照給當日工資之外,另再加發一日工資,亦即不論勞工於該日工作幾小時,只要在八小時以內,雇主即應再支付與實際出勤時數相同的工資作為加班費。因此,若勞工在休假日加班4小時,則應除照給原本當日工資外,再加給4小時工資;若加班8小時,則再加給1日工資。此制度的核心目的在於保障勞工休假權,即使當日加班未滿8小時,其休假亦已被侵害,仍應獲得相當補償。
 
而,加倍工資發給的理由係基於休假日應為勞工完全自主使用的時間,即使僅出勤一小時,也已使勞工無法充分行使休假,因此應以「加給一日工資」作為基本補償標準。加班工時是否達到八小時,對於工資加倍給付的義務不構成排除條件。此外,至於是否由雇主決定勞工於休假日是否工作,以及當日工作時數長短問題,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範疇,只要依法進行徵得勞工同意,加班即屬合法,但報酬給付不得違反法定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加倍發給,係指除依同條規定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該實際從事工作之休假日內應得工資而言。」(內政部73年10月18日(73)台內勞字第256453號函釋)。
 
因此,當勞工工作時間在正常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者,雇主應按勞工工作時數計算,再給一倍之工資。所以,假日加班4小時,就加給4小時工資;假日加班8小時,就加給一日工資。「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釋)。
 
據此,假日加班即使只有1小時,雇主仍應加給一日工資。
 
假日工作超過8小時:
若勞工於休假日工作超過8小時時,則該超過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亦即雇主除支付原日工資與加給1日工資外,延長工時部分仍須依「平日延時工資標準」計給加班費。在延長兩小時以內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超過兩小時者,加給三分之二。此種雙重補償制度設計,展現了立法者對於勞工假日出勤負荷之高度重視,目的在於鼓勵雇主避免隨意在休假日安排加班,亦保障勞工於付出額外工時與精神負荷後獲得公平報酬。
 
「即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一日工資所得,延長工作時間者,延時工資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內政部75年9月16日(75)台內勞字第434652號函釋)。也就是說,在假日工作超過8小時者,依平日加班費之計算標準(勞動基準法第24條),在延長二小時以內,每小時給予1 1/3小時之加班費,延長二小時以上,每小時給予1 2/3小時之加班費。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停止休假之加班費
若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根據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雇主可不經勞工同意,逕行停止勞工之例假、休假或特別休假,命其繼續工作,此係基於緊急應變之必要性考量,屬法定例外。雖法律在此情況下給予雇主指揮調度的空間,但其代價亦為加倍支付工資外,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此條文設計明顯目的在於平衡勞工義務與權利,即使勞工無從拒絕緊急出勤之命令,仍應獲得相應報酬與日後的休息機會。為防止雇主濫用「突發事件」作為假日出勤的藉口,法條並要求雇主於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詳述理由並提出核備,以資監督。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在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雇主命勞工於假日加班,勞工有服從之義務。當勞工在這種情形下加班時,雇主不僅應加倍發給工資,還要再給事後補假休息。

-勞資-工時-休假-假日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勞動基準法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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