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大選投票日是否為放假日?老闆可以給付加班費請員工上班嗎?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投票日為依法明定之放假日,雇主不得逕自否認其假日性質。除非員工非具投票權者,否則皆適用放假工資照給或依法計算加班費之規定。若雇主未給予休假或依法支付工資,將觸犯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以新台幣兩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且仍需補足員工應得工資。因此建議雇主應依班表預為安排,合理調度人力並依法計薪,勞工亦應清楚自身權利並妥善保留排班與出勤證明,以利日後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總統大選、公民投票日等投票日是否為放假日,及員工當日出勤是否可請求加班費的問題,首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已明確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指定為應放假之日,並且公民投票法第23條也規定公民投票日為放假日,顯示此類投票日具法定休假性質,雇主應依法讓員工休假,工資照給,若需出勤,亦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若公司為服務業,實施輪班制,投票當天原本排班且具投票權之員工仍需工作,雇主需事先徵得員工同意,且應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給付加倍工資。舉例而言,某員工原排定於投票日當天工作,若當日原本為休假日且該員工出勤,雇主需以兩倍工資給付;若員工為月薪制,則該加班工資計算方式應按日薪一日額外給付一日薪資;若為時薪制,則依實際出勤時數分段計算,兩小時內加給1又1/3,兩小時後加給1又2/3,適用勞基法第24條第2項。
進一步而言,若投票日出勤員工為晚班人員,例如16:00至23:00出勤,即便工作時間未涵蓋投票時間(08:00至16:00),仍因其在放假日內出勤,依法仍可請求加班費。這是因為行政機關認定所謂「一日休假」係指該曆日自00:00至24:00,凡在此時段出勤,即為放假日內工作,自得請求相關加班費。
若員工為外籍人士,例如美國籍,並未具備我國選舉投票權,因其無需行使投票義務,自不受公民投票法第23條與勞基法第37條投票放假日之保障,因此若排班於投票日當天出勤,其工資給付即依正常工資支付,不適用加班費規定,亦無需放假。
如為投票所附近的餐飲業或便利商店等服務業,當日預期人潮激增,需臨時請排休員工來支援,此種情形下,即使原為員工之休息日,雇主亦得請其出勤,但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標準給付休息日出勤工資,亦即前兩小時按1又1/3工資給付,後續工作時間則按1又2/3計算。此外雇主應特別注意,即便勞工願意加班,仍不可妨礙其行使投票權,應安排其於投票時間內能離開投票,否則雇主恐違反選罷法及勞基法規定。
-勞資-工時-休假-國定假日-選舉日
(相關法條=公民投票法第23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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