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全時勞工於內政部所定休假12小時者,該日之加班費計算標準為何?

13 May, 2025

問題摘要:

於內政部所定休假工作10小時的加班費計算,並不能單純依據加班時數乘以工資所得,而應先判斷該日之工時性質(工作日、空班、休息日等),並依據勞工實際出勤情形、是否逾越正常工時及是否取得合法同意等構面詳加評估,才能準確依據變形工時勞基法變形工時第24條與第39條進行合理計給。不論採行標準工時或變形工時,雇主於內政部所定休假使勞工加班,仍應依法支付加班費,並不得以工時調配之名義迴避支付工資義務,尤其變形工時制度本為工時彈性之工具,並非用以壓縮勞工休假權利與報酬保障之手段。加班費的計算亦應明確區分正常工時、假日出勤與延長工時的不同法律性質與計價標準,保障勞工於休假日出勤所應得的實質對價,方符合《勞基法》之立法精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使全時勞工於內政部所定休假工作10小時時,其加班費之計算方式並非一體適用的固定公式,要配合全時勞工是否為正常工時制,抑或變形工時,而變形工時,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與第30-1條之規定,台灣現行工時制度除標準工時制度外,尚允許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於特定條件下採取「變形工時制度」,其中又以「二週變形工時」與「四週變形工時」最具代表性。前者允許將原本二週內的兩日正常工時,調整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每日最高可加配二小時,故在此制度下,勞工每日之正常工時可能達到十小時;後者則進一步擴大彈性,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中,若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其每日之正常工時得於四週內重新分配,每日最多亦可增加二小時,且當日工時已達十小時時,仍可再延長兩小時,使得實際工作日可能高達十二小時。變形工時制度雖提供彈性排班之空間,但雇主仍須依法保障勞工權益,特別是在遇內政部所定休假日勞工出勤加班時,加班費計算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與第39條之規範實施。
 
而需依個案具體情形與事業單位所採工時制度綜合判斷,對「內政部所定休假」究竟指何日?
 
首先,所謂「內政部所定休假」係指內政部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所公告的放假日,這些放假日具有縮短勞工全年總工時的功能,若該日碰巧與勞工之例假日或休息日重疊,為避免勞工損失應有假期,變形工時勞基法施行細則變形工時第23條之1規定雇主應補給休假,所稱補假係指在勞工實際工作日補給該日放假,此補假與原放假日具有同等效力,補假日即視為「內政部所定休假」,而補假之具體日期,則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其次,依變形工時勞基法變形工時第39條,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內政部所定休假工作,在8小時內者,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尚須加發一日工資,若加班超過8小時,且係依變形工時勞基法變形工時第32條第一項程序並取得勞工同意者,其超過部分應依變形工時勞基法變形工時第24條第一項第1、2款規定,以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標準計算加班費。
 
其次,雇主依同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於內政部所定休假工作,在8小時內,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應再加發ㄧ日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6月20日台(81)勞動2字第17502號函參照);逾8小時部分,如係依同法第32條第1項所定程序並取得勞工同意延長工時者,延時工資應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第1、2款所定標準計給加班費(內政部75年9月16日台(75)內勞字第434652號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2月21日台(83)勞動1字第102498號函、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2字第039675號函參照)。
 
其次,依變形工時勞基法變形工時第39條,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內政部所定休假工作,在8小時內者,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尚須加發一日工資,若加班超過8小時,且係依變形工時勞基法變形工時第32條第一項程序並取得勞工同意者,其超過部分應依變形工時勞基法變形工時第24條第一項第1、2款規定,以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標準計算加班費。
 
以勞工每月工資48,000元、每日工資1,600元、每小時工資200元為例,在不同工時制度與不同出勤安排下,於內政部所定休假加班10小時時,其加班費計算如下:
 
正常工時制
若勞工平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當日為原本工作日且排定為內政部所定休假並實際加班12小時,雇主應照給當日工資1600元,再依加班規定給予8小時假日加班費1600元,第9至10小時按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計算為268元,第11至12小時按每小時加給三分之二為334元,總加班費為1600+268+334元。
 
如該勞工之工作日正常工時8小時,當日排定內政部所定休假並加班12小時者,除照給當日工資1600元外,前8小時應加給1600元假日加班費,第9小時及第10小之每小時延時工資為268元,第11小時及第12小時之每小時延時工資為334元。
 
變形工時制
工作日加班:
事業單位如依法定程序並取得勞工同意實施變形工時,例如作2休2或作4休3,工作日排定10小時,當日排定內政部所定休假並加班12小時者,就因工作日排定內政部所定休假,雇主應免除勞工當日10小時勞務,雇主應先照給2000元工資,其中1600元為當日工資,另400元為空班日之工資。再就當日加班12小時部分而言,前8小時加給1600元假日加班費,第9小時及第10小時之每小時延時工資為268元,第11小時及第12小時之每小時延時工資為334元。
 
空班日工作及加班:
事業單位實施變形工時,例如作2休2或作4休3,空班日遇內政部所定休假並加班12小時者,由於空班是因工時移出所形成,當日工時如未移出,雇主應免除勞工當日8小時勞務,因此要先給8小時1600元工資,再加上,既已移出8小時工時(空班),可見勞工需要8小時空班才能規定法定工時,等同於勞工於當週之工作日多作了8小時,除原空班日之工資1600元照給外,該週多作8小時部分要加給1600元假日加班費。
 
空班加班12小時部分,前8小時加給1600元假日加班費(即勞動部106年8月25日勞動條3字第1060131686號函所稱雇主如使勞工於內政部所定休假遇空班出勤,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8小時以內應另再加發二日工資),第9小時及第10小之每小時延時工資為268元,第11小時及第12小時之每小時延時工資為334元。
 
休息日加班:
事業單位實施變形工時,該日如為工時縮短10小時所生休息日,例如作2休2的每4週之第3週或第4週其中1日,排定內政部所定休假並加班12小時,除照給10小時工資2000元外,前8小時加班給1600元假日加班費,第9小時及第10小時之每小時延時工資為268元,第11小時及第12小時之每小時延時工資為334元。

-勞資-工時-變形工時-加班費計算-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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