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徵才廣告上寫「限役畢」,會不會構成就業歧視?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限役畢」條件雖非就業服務法明文列舉之禁止歧視項目,但其可能因與年齡、身心障礙、體型容貌等其他受保護特徵具高度關聯,而在實際操作上形成間接歧視風險。雇主在設定徵才條件時應以工作需求為核心,排除與職務無關的限制條件,並於遇爭議時提出合理性與必要性之說明。對勞工而言,則應熟悉歧視認定要件,勇於行使申訴權利,才能在職場中實現真正的平等就業機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今求職市場中,「限役畢」這類條件常出現在徵才廣告中,但這樣的限制是否會構成就業歧視,其實涉及到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的解釋與適用,並與直接歧視、間接歧視的法律概念密切相關。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明文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舉凡因上述因素導致求職遭拒、薪資條件不如人、升遷受限、工作調動或解僱等,皆可能構成就業歧視,違者得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上開十八項是列舉式的禁止歧視事由,表面上看來並未包含「役畢」與否這一條件,因此部分雇主可能誤以為將「限役畢」設為錄取條件並不違法。然而,事實上,徵才條件如涉及與上述法條項目具高度關聯,甚至形成實質差別對待,仍有可能被認定為間接歧視。尤其在法院實務中,對於間接歧視已有逐漸擴張與具體化的認定趨勢。
 
歧視型態主要分成兩種,即「直接歧視」與「間接歧視」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1036號行政判決曾表示,以年齡歧視部分,不論是雇主直接以年齡因素,設定為僱用員工、解僱員工或給予員工福利之條件,或雖然沒有直接以年齡為條件,但間接設定其他因素,並因該因素連結之結果,將與年齡發生必然之關連,最終造成員工因年齡因素而與勞動條件發生牽連,都應該認為有因年齡因素而給予員工不當的歧視。
 
換句話說,間接歧視往往是雇主藉由一種中性、看似一體性的理由或行為對特定人所做的差別對待或不合理要求,而在與他人比較過後,發現會連結到就業服務法所規定的禁止歧視事由中。
 
目前實務上較常討論的間接歧視案例,主要是關於「限役畢」的徵才條件,而且因為有沒有服完兵役,有時會與年齡有關係,若雇主設定徵才條件為「18歲以上高中畢業且限役畢」,基於我國教育制度及兵役法之規範,18歲男性即有服兵役義務,高中畢業也幾乎為18歲起跳,因此在客觀上求職者即便未役,也不太可能年齡低於18歲,不致排除15至18歲間之男性,故未構成間接歧視。
 
不論雇主是以年齡直接作為差別對待之條件,或是設定與年齡具強烈關聯性的中性條件,若最終導致特定年齡層遭受不利益待遇,仍屬年齡歧視,亦即即便雇主未正面表述「限制年齡」,但若以「役畢」為門檻,而事實上大多數尚未服役的男性求職者皆為年齡相對較小之群體,亦可能構成間接歧視。以此判準類推,「限役畢」條件若非基於工作本質所需,而是單純過濾未役男性求職者,即可能產生間接年齡歧視之疑慮。
 
雖然肯定年齡歧視包含「間接年齡歧視」,但是在徵才廣告中,事業單位寫明限18歲以上(高中畢業)加上限役畢之條件,這是雇主徵才的條件設定自由。而參考我國學制,求職者至少要年滿18歲才有可能符合學歷要求(即高中畢業),再加上兵役法規定18歲以上男子有服兵役義務,所以就算求職者還沒有服完兵役,18歲以下的男性求職者也不可能符合學歷要求,進而認定「限役畢」不構成對15歲至18歲的男性求職者間接年齡歧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9號行政判決參照)。
 
依據兵役法第4條,部分身心障礙者、體格不符者、患有重大疾病者等依法可獲「免役」資格,若此類求職人因免役身份而被雇主排除或未錄用,則可能變相因身心障礙、容貌或體型等就業服務法所明文禁止之特徵而遭差別對待,從而構成間接歧視。例如若一名具有輕度身心障礙而免役者,具備全數職務所需之能力與經歷,卻僅因未服役即遭排除,該項「限役畢」條件即可能被解讀為對身心障礙者所設之間接排斥,應受到就業服務法所禁止。亦有實務見解指出,間接歧視的認定,須審酌所設定條件與禁止事由是否具高度關聯性、該條件是否造成特定群體顯著不利,以及雇主是否能證明該條件具合理性與必要性。
 
基此,「限役畢」是否違法關鍵仍在於雇主是否能提出其設置此條件的工作必要性,例如若職缺內容確實涉及高強度體力作業、須操作重型軍規設備或接受國防保密訓練等,或須具備特定軍中技能背景者,則「役畢」可能具有工作上合理性;反之,若為一般內勤文書、客服、行政或銷售等職務,則此項限制恐難證明與工作本質相關,導致條件設置過於武斷,進而構成不當差別對待。為避免誤觸歧視紅線,雇主應審慎檢討所有徵才條件的設計與使用,並確認是否有更中立且不具歧視效果之替代條件,如改以「可全時上班」、「無需役期配合」等敘述,或對於因免役或替代役而未役之求職者提供說明及彈性評估機制。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就業歧視中最具爭議與難以認定的,往往非來自雇主言語上的歧視性評論,而是這類以制度、標準、條件形式呈現的「間接歧視」。其難點在於外觀上無不當字句、操作上無差別執行,卻可能對某一特定族群產生實質不利結果,故認定與舉證需倚賴個案事實、統計資料與比較分析。實務上亦有法院透過分析職缺錄取者與未錄取者背景、判斷雇主是否一貫依同樣標準行事等方式進行。建議勞工如有疑似因未服兵役或免役身份而受排擠,應積極保存求職紀錄、對話訊息、面試對話等資料,以利後續釐清爭議並主張權益。

-勞資-就業保護-勞工資訊保護-就業隱私-就業歧視

(相關法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服務法第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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