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事故,應如何保全相關事證並製造雇主壓力?
問題摘要:
職災案件中,掌握證據即是掌握談判與訴訟籌碼,尤其面對否認責任、轉嫁過失或轉包關係錯綜等情形,勞工唯有提早蒐證、明確建檔、配合法律輔導,方能在後續行政處分、保險理賠、補償協商及司法訴訟中據理力爭,最終爭取合理合法之賠償結果,確保職業災害不因證據不足或程序遲延而成為壓垮勞工家庭之最後一根稻草。
律師回答:
在法律上,發生職業災害,雇主如有過失須負起刑事跟民事上的責任,但時常會出現「雙方僱傭關係不存在」、「雙方對受傷過程有爭議」或「職災原因是勞工的疏失」等問題,往往勞工手上現有的資料本就稀少,尤其是遇到層層轉包的承攬關係,更是無法證明事實為何;所以在職災發生後,建議勞工立即著手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才不會造成後續爭議,甚至最後尋求司法訴訟時,可以有充足的證據能夠站得住腳。
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時,尤其涉及人身傷亡之情形,若欲保障自身權益並讓雇主無法推諉卸責,事證保全至關重要,而有效蒐證不僅可作為日後申請職災補償、職保給付及民事訴訟之依據,亦可於第一時間對雇主施加實質壓力,促使其正視法律責任與補償義務。實務上常見爭議包含雇主否認僱傭關係、主張傷害原因與工作無關、或聲稱勞工自有疏失等,故應自事故發生當下即開始系統性保全證據,並運用法律程序與行政通報手段製造外部壓力。
第一步,應立即聯繫勞動檢查機構請求介入調查。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規定,雇主應於職災發生八小時內通報勞檢機關,違者可處三萬至三十萬元罰鍰,但實務上雇主經常隱匿或未通報,尤其在重大勞動災害之時,雇主未履行通報責任,勞工此時可主動向勞檢單位檢舉,促使公權力進場,並依勞動檢查法第27條至第29條規定要求實施現場檢查與調查停工,迫使雇主無法任意掩蓋事故真相,並藉由政府調查報告形成強有力佐證。
第二步,勞工或其家屬應於事發當下即報警處理。儘管職災調查主體為勞檢單位,警方紀錄仍具第一手現場資料價值,對於事發時間、地點、過程及初步現場狀況均能留下官方佐證,特別是發生於上下班途中之車禍事故,更須報警處理,以避免後續職災認定產生爭議。此外,如有消防人員、醫護人員到場處理,應要求開立出勤紀錄或相關處理文書,以利日後備查。
第三步,需蒐集與雇主間勞雇關係之證據。若雇主否認雇用關係,勞工即須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包括薪資條、匯款紀錄、勞動契約、打卡紀錄、勞保加保明細等,尤其在無正式合約情況下,任何可間接證明勞務提供的資料皆不可忽視,例如通訊對話紀錄、交付工作內容的電子郵件、工地出入紀錄等,證明自己確實在該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從而取得補償與申請勞保的基礎。
第四步,事故現場的證據亦須保留,包括傷勢照片、現場環境拍攝、目擊證人供詞、監視器畫面等,最好能即時錄影或拍照,避免事後遭破壞或變造,若無法自行處理,可請親友協助蒐集;日後可再透過申請勞檢報告或警察筆錄補強證據鏈。此外,如為營造工程、危險作業等特殊工種場所,尚可查驗雇主是否經勞檢機構審查通過,是否領有合法施工許可等,若未依法申報,即可構成對雇主額外壓力,促使其面對法律責任與潛在行政處罰。
第五步,醫療相關資料為職災認定與補償請求核心,務必妥善保存所有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影像檢查報告、復健處方與收據等,若勞工因傷致失能、殘廢或死亡,亦應另備失能評定報告、死亡證明或法醫相驗報告,作為向雇主或保險人主張賠償之依據,並可作為刑事責任追訴參考資料,若雇主未依法投保、過失致死等情形發生時,醫療資料即為重要佐證。
綜合而言,勞工如能依上述五大類型蒐集相關事證,不僅可主動掌握職災處理主導權,更可有效對雇主施壓,迫使其依法履行補償義務。此種壓力並非僅止於私法層面之補償或賠償,而是透過行政檢舉、法律責任、現場查核、媒體關注與刑事風險等多重路徑加以施行,使雇主深感若拒不處理將面臨更高風險與社會成本。
但通常雇主為了逃避責任,或者是擔心勞動檢查單位前來調查,而未盡到通報的責任,因此職災勞工可以致電到勞動檢查單位,詢問雇主是否通報此次職災案件,若無通報則可用陳情或檢舉方式,請勞動檢查單位前往調查。
瀏覽次數: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