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考績亂打,員工祇是忍嗎?
07 May, 2025
問題摘要:
主管考績亂打,雖看似屬於公司內部行政事務,但若影響員工的調職、減薪、年終、解雇等重大勞動權益,仍屬法律審查範圍。勞工有權主張其考績評定欠缺正當性與合理性,並依勞基法主張救濟,公司若恣意濫用考核制度,不僅損害勞動關係,更可能自陷於違法之風險。勞工在面對不公考績時,絕非無權反抗,而應勇於依法提出抗辯,以維護自身權益。員工考績結果若被用來作為資遣、減薪、調職等重大人事措施之依據,雇主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確保考績制度具有客觀、公平與透明性。倘若公司濫用考績制度,憑藉空泛的評語作為解僱員工的工具,員工有權提出異議並主張其解僱違法,並可依勞動基準法請求回復原職或損害賠償。法律保障的不僅是工作的結果,更是程序的正當性與雇主誠信管理義務的落實。員工若面對不公正考核影響其職涯與生計,應勇於依法主張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職場中,績效考核制度已成為公司管理員工的重要工具,不僅與薪資、升遷密切相關,更可能對員工的工作穩定性產生重大影響。然而若主管恣意亂打考績,則不僅可能嚴重損及員工權益,甚至還可能構成違法。實務經驗與法院判決,員工若因考績不佳而遭受調職、減薪、喪失年終獎金、甚至被資遣解雇時,是可以依法提出抗辯的。
首先,績效考核若遭到濫用,可能出現三種常見情況侵害員工權益:其一是被調職或減薪,尤其在業績導向的工作中,考績往往與業績直接連動,若考績低落即被安排至次要職位或調降薪資,即可能影響員工生計;其二是影響年終獎金之發放,雖然年終獎金屬於雇主恩惠性給付,但實務中常以考績為發放標準之一,因此若考績遭到不當評定,將使員工無法獲得應得獎金;其三是遭受解雇或資遣,不少公司於年度考核後汰除績效不佳者,此時若考績評定本身就不具正當性,則解雇行為亦可能屬違法。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第1款,雇主調動員工職位須基於企業經營需要,且不得違反契約或出於不當目的;第11條第5款則規定非屬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者,不得預告解雇;第12條第1項第4款則規範,僅在勞工違反契約或規則且情節重大時,雇主始得免預告終止契約。因此若公司以「考績不佳」為由終止契約,須能具體證明勞工確有不勝任或違規情事,否則即構成違法解雇。
假如員工因公司認定考績不佳而遭解雇,被解雇的勞工是有權主張公司解僱行為違法的。具體而言,員工可以提出主張,認為公司的考績評定過於空泛、抽象,缺乏具體事實與客觀標準,未經合理評量即直接將員工評為表現不佳,並藉此作為資遣或解僱的依據,等同於違法終止勞動契約。在法律觀點上,解僱必須建立在具體且充分的理由之上,而非雇主單方面主觀判斷,否則即構成違法解僱。
實務上,員工考績結果的好壞不僅影響年終獎金、升遷機會,也可能導致調職、減薪或喪失工作,因此其公平性與合理性極為重要。倘若勞工表現未如預期,但公司未提供改善輔導、調整職務或其他協助措施,而逕以考績不佳解僱員工,將可能違反法律所要求之解僱程序與正當理由。
首先,若因績效不佳遭調職或減薪,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第1款規定辦理,即調動勞工職務應基於企業經營之實際需要,且不得違反原勞動契約的約定內容,亦不得出於報復、懲罰等不當目的。若公司僅因考績差就隨意調動職務或減少薪資,且無提供合理說明與佐證資料,則該調動或薪資變更將可能構成違法,員工可依法提起申訴或聲請勞資爭議處理程序。
其次,若因績效不佳而遭資遣,公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辦理,即雇主只有在員工對所擔任的工作「確實不能勝任」時,方可預告終止契約。此處之「確不能勝任」,必須經過合理期間觀察與適當的輔導、溝通程序,並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員工確實無法完成其工作職責。單憑一年一次的抽象考績評語,如「工作態度消極」、「表現平平」等,顯然無法達到法律所要求之舉證標準。
此外,若公司認為員工考績差已構成重大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並欲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即時終止契約,亦必須符合「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法定要件。此種即時解僱屬於無預告型解僱,法院對其審查標準較為嚴格,要求公司提出具體而明確之違反行為、其造成的嚴重後果,並須證明情節重大到足以使雇傭關係無以維持。
若僅因績效考核結果為低等級,即主張員工違反規則且情節重大,極易被法院認定為理由不足而違法。
公司不得藉由模糊化考核指標或未經具體評估程序即施以解僱,若考績評定過程未能證明員工確實表現不佳,或其評語屬主觀性描述、評分依據不明確,則無法據為解僱依據,解僱行為即屬違法。
勞工連續兩年考績被評為D等級,雖表面上屬於表現不佳,但若考評過程內容空泛、缺乏具體事證,甚至受其他無關因素影響,如請假或個人事務,則雇主即不得據以資遣。該案法院明確指出:雇主若未能具體證明勞工工作表現不佳,僅憑主觀評價或不具體的考績內容,即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契約,屬違法。也就是說,考績雖屬於雇主管理權之範疇,原則上由雇主自行評定,法院亦多尊重公司判斷,但前提是該判斷必須合理、公正、具體,若為主觀臆測、內容空洞或有報復、排擠等不當動機,便可能違法。
因此員工若遭遇考績被亂打而導致權益受損時,不僅可主張考績評定欠缺正當性,亦可依據勞動基準法與法院判例主張雇主違法解雇,進而請求回復原職、工資補償或損害賠償。實務上建議,員工如有相關疑慮,應及早蒐集考核過程中不當對待、缺乏客觀指標或評語不符事實之資料,例如工作成果紀錄、電子郵件、同事證詞等,以作為後續申訴或訴訟之依據。同時,公司為避免法律風險,應建立公開、明確且客觀的考核制度,並於員工入職時即告知評核標準及程序,並於考核前提供溝通與回應機會,如此方能維持勞資雙方的信任與制度之正當性。
…原告94年考績固為D等級,惟係受其請假辭職事件之影響,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其於94年度有何不能任工作之情事,自不足以據為資遣原告之理由,又被告所舉原告95年度考績考評D等級之事由,事涉主觀、空泛、或嫌抽象之評價,尚難憑取。縱認原告於95年度確有考績應評定D等級之事由,惟情節非屬重大,亦難遽認原告即係不能勝任工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判決)
-勞資-人事規章-雇主管理權-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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